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滁州儒林外国语学校食堂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

发布日期:2022-03-10 浏览次数:1055

为了更好的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,确保师生食品安全,保护学生的身体健康及安全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》、卫生部教育部《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性规定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学校食堂的运行模式,特制定本制度。

第一条 学校食堂所有饮食经营者均需遵守本制度。

第二条 学校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追究经营者的责任。

(一)未按规定统一定点采购原料,私自采购渠道不符合规定的原料,造成食品安全责任事故;

(二)操作间管理不严,违反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;

(三)发生食品安全事故,没有按规定留样;

(四)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隐瞒、推诿;

(五)故意破坏事故现场;

(六)经营销售假劣食品或“三无食品”;

(七)阻碍、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;

第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追究学校食堂专职管理员的责任。

(一)第二条所列情形,管理员监督检查不到位;

(二)发生食品安全事故,对事故进行隐瞒、谎报、缓报或授意他人谎报、缓报、阻碍他人报告,没有及时报告;

(三)对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不配合、不主动;

(四)对食堂管理监督检查没有纪录,没有按规定督查留样等,

(五)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不能提供相关资料;

(六)索赂、受贿、包庇事故责任者;

(七)有其他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相关的失职行为。

第四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开发经营者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。

(一)有第二条、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;

(二)原料统一定点采购把关不严,未索证索票,未按要求督查留样等造成食品安全事故。

第五条 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措施不力,要求不严,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,将根据事前工作情况追究各主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。

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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